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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建工〔2019〕4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提高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水平


(一)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建造方式的变革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水平的提升。


(二)鼓励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单位技术创新,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企业总结提炼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


(三)建立健全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物联网等技术,从设计、材料、部品部件生产、现场施工等方面对装配式建筑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1、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2、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确保合理工期和造价,并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3、在委托工程监理时,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单位应对部品部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造。


4、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节能、重要建筑材料等重大变更及装配率的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5、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会同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提交的深化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6、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对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装配式内外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样板引路制度。


7、对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按相关规定应论证的工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设计单位责任


1、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的构造做法等,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设计要求。


2、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主要预制受力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及接缝防水构造措施。


3、设计文件中结构专业设计图应包括结构施工图和预制构件制作详图。


4、为装配式建筑工程预制构件的生产、施工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


5、参加首段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样板工程质量验收、装配式建筑结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应当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装配率、结构构件拆分及节点连接设计、吊点设计、保温隔热做法、防水做法、防雷做法、装饰装修及机电按照预留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对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节能、重要建筑材料等重大变更及装配率的变更,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四)监理单位责任


1、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针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及旁站具体要求,经审批后实施。


2、编制部品部件生产驻厂监理方案,对部品部件生产制作实行全过程的驻厂监理,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部品部件生产前,对部品部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混凝土部品部件强度进行平行检验,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部品部件见证送检。


3、审核施工单位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


4、对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对部品部件吊装、连接、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5、对进场部品部件、首段装配结构吊装等进行验收,组织装配式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6、发现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及施工安装过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应用信息化手段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施工单位责任


1、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单位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制度、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首段验收制度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2、组织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3、审核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部品部件生产专项方案,并对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进行管理。


4、根据设计文件及工程实际情况,组织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文件完成后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并报原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5、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部品部件场内运输堆放、首层装配结构与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部品部件吊装就位及连接灌浆、外围护部品部件接缝处、密封防水、各专业管线布置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会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建筑工程检测甲级或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检测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


7、按规定对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对首段施工质量应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根据首段施工情况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8、对构件安装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对安装过程重点环节和部位全程摄像,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9、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对吊装、拼装、焊接及灌浆等操作人员应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施工前应就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的施工工艺、质量安全要求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


(六)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责任


1、对生产的部品部件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首件验收、部品部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2、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单位对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要求进行深化设计。


3、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部品部件生产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4、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驻厂人员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5、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质量样板制作及首段安装作业进行指导。


(七)在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各单位除应履行以上责任外,还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控制


(一)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有满足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的场地、厂房、设备等设施,应有试验检测、深化设计、质量、信息化等质量保证管理部门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不具备试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二)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图纸深化设计及审查、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部品部件的钢筋、预埋件、预留管线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驻厂监理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文件。


(三)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在主要受力构件首件生产完成后,按照规范要求对构件结构性能等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首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四)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对原材料质量、钢筋加工和连接的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构件结构性能、保温材料及拉结件的质量根据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驻厂监理应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五)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部品部件编码标识系统,标识系统应包括工程项目、楼号、层次、轴线、验收检验人员等信息。


(六)部品部件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筋及钢筋接头试验报告、钢筋套筒等其他构件钢筋连接类型的工艺检验报告、构件结构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四、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部品部件进场


1、施工现场应设置部品部件专用堆场,并做好排水和隔离措施。大型特殊构件运输、堆放应选用合适堆放方式,采取保证质量的可靠措施。存放部品部件的支架应进行相应的设计验算,确保支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施工单位对进入现场的部品部件应全数检查验收,部品部件的预埋件、预留钢筋和洞口坐标偏差以及安全性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场,不得使用。


(二)部品部件起吊、拼装


1、部品部件吊装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吊装专项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正式拼装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部件进行部品部件试拼装和连接。


2、部品部件吊装应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部品部件吊装就位后,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进行自检,留存文字及图像检验记录。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吊装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部品部件连接


1、部品部件采用灌浆连接的,灌浆连接施工前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灌浆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灌浆施工所采用的灌浆料必须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灌浆料一致;灌浆施工前,应对灌浆料的各项技术指标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并形成灌浆作业记录及影像资料。


2、灌浆套筒等连接件的平行检验试件制作、取样、送检均应在监理见证下进行,并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的要求。


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按规范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粗糙面、键槽、套筒、连接件等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浇筑过程应连续浇筑,确保混凝土密实。


五、严格工程质量验收


(一)装配式建筑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质量验收。装配式建筑质量验收应执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部品部件生产首件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预制部品部件的进场验收,确认预制部品部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进场预制部品部件应全数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构件,应立即退场,并建立台账。验收内容包括构件标识是否清楚,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等;构件上的预埋件、吊点、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构件外观及尺寸偏差是否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


(四)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首个样板段质量进行验收,重点对观感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防水构造、预留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五)装配式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装配式建筑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施工;涉及预埋件交叉施工的,预埋件单独验收。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单位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以及设计单位质量评估报告中,均应注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性能指标及验收意见。


(七)集成式整体厨卫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生产厂家应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集成式整体厨卫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集成式整体厨卫生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部位所使用的灌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原材料和构造连接、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钢结构节点、焊缝、防腐、防火等进行抽查和抽测。


(三)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发现部品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抽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验收及复检、部品部件生产过程验收、出厂检验等相关质量验收文件。


(四)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质量验收的监督,对竣工验收过程要进行现场监督,对装配式结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要重点进行抽查。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将质量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4日

来源:甘肃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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