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济建设字[2018]19号
各区、县住建委(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投资平台、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用跑我来跑”事项清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营商环境,结合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现将设计阶段落实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的应用范围及比例
政府投资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实施装配式技术建造。
开发项目新开工民用装配式建筑面积占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如合同无约定,原则上按30%执行 (平阴、商河按15%执行)。
实体经济项目原则上不强制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指标。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设计,并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有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需向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降低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和本通知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篇要求,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并对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本通知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篇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得受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本通知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及预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或其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建设、设计和图审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和评价,并记入诚信档案。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建设、设计单位进行整改,确保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有效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解读: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用跑我来跑”事项清单的通知》,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取消原规划方案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核实意见表》、《装配式建筑政策性审查意见表》,不再进行装配式建筑的比例指标审批。
二、取消比例指标的审批后怎么执行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比例指标?
解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100%比例,开发项目按土地合同约定,没约定的按30%(平阴、商河15%),实体经济(厂房等工业项目)可不做要求。
三、取消指标审批后的设计要求怎么办?
解读: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2018),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
四、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的优点是什么?
解读:将装配式建筑设计作为专篇写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旨在设计单位从源头上开始按装配式建筑设计,避免后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再按照装配式要求拆分,不具有设计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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