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科〔2019〕24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成国家、省生态文明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考核指标任务,现就规范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取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南省绿色建筑工程设计要点(试行)》以及《湖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湘建科函〔2019〕181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
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四、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严格按照监理报告制度要求向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进行公示(附件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信息公示表)。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如实填写《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以下简称《实施情况表》,附件2),将《实施情况表》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档案资料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中《实施情况表》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纳入工程日常监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机构应会同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竣工验收中有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内容的监督,并依照《实施情况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抽查核实。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方式,强化过程监管,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对于违反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其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省建筑市场不良信息,认定“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至2025年1月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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