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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设计将有规范

本市自住型商品房拟规定层高不得低于2.8米,起居室、卧室等主要窗户高度不小于1.4米。同时,如果是商品房配建的自住房,需保证同等的建筑密度、人口密度以及绿地指标,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将商品房与自住房进行物理分割。


记者上午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为进一步提升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设计水平,提高自住型商品住房品质,同时规范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尺度,编制形成《自住型商品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2月23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国土委。


配建自住房须与商品房“均好”,不得物理分割


如果是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的自住房,不能因为自住房价格相对便宜而降低品质。


《审查要点》提出,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应满足均好性要求,即同一居住项目在建筑控制高度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自住型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和人均绿地指标等方面应基本保持一致。规划布局方面提出,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总平面布局、朝向上应体现均好性。


交通流线合理,基本能够满足人车分流;对于公建混合居住、商业混合居住的项目,应尽量避免外部车辆与住区车辆的混行。


地面停车与地下停车布局合理,对于配建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项目,应将自住型商品住房停车位集中设置。地下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与住宅连通或设置于便于出行的部位;地下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电梯。同时,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地面自行车停车位。


配建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与自住型商品住房应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住型商品住房与商品住房进行物理分割。


此外,还提出,配套设施中的垃圾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应充分考虑对住宅的影响及居住者的舒适度体验。


层高不小于2.8米,主要窗户高度不小于1.4米


单体设计方面,《审查要点》首次明确提出自住型商品住房层高应不小于2.8米,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外窗洞口高度不应小于1.4米;同时,各套型功能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面积及交通面积应与套型总建筑面积相匹配;套内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应避免采光通风凹口过于狭小,建筑平面中外墙凹口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1;户与户之间应避免视线干扰等。


细节方面还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应设阳台;对于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同时,阳台应选用适当的开窗形式及洞口尺寸,尽量扩大采光面积;此外,应预留冰箱和洗衣机位置及安装空调设施的条件。


公共空间方面,《审查要点》提出应预留适当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楼栋内公共交通面积基本合理;电梯的数量应与居住人数相协调,设置位置应便于居住者出行;电梯厅、门厅应采用贴砖墙面及防滑地砖。


自住房需全装修成品交房 鼓励装配式装修


本市自住房正在推广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审查要点》提出,自住型商品住房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且应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采用装配式装修。同时,鼓励采用绿色节能环保材料及相关技术,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


采用全装修时,应以全装修成品交房的完整产品为目标进行方案策划,严格执行一体化设计。


按照标准化、模数化进行设计,控制户型种类,室内模数和建筑模数应相协调。


成品交房的最终状态应与结构体系、水、暖、电、信息等各专业配合协调,内装与管线综合以及设备应统筹协调配置。同时,倡导部品化,推广应用成熟、安全、适用的装配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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